(2000年4月6日省政府令第94號公布2006年12月15日省政府令第152號修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失業保險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比照公務員制度執行的除外)、黨政機關的工勤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以下統稱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三條省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省的失業保險工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縣(市、區)人民政府勞動保障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失業保險工作。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設立的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