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4月1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7號公布2001年11月8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7號第一次修正2004年6月3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4號第二次修正2010年11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6號第三次修正2015年12月1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9號第四次修正)
第一條生產技防產品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產品質量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保證產品質量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產品應當經法定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或者鑒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公共安全技術防范(以下簡稱技防)是指運用技防產品和技防系統,結合其他現代科技手段,預防、發現、監控、震懾、制止違法犯罪、重大公共安全事故的活動。
本規定所稱技防產品,是指用于防搶劫、防盜竊、防爆炸等防止國家、集體、個人財產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并列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