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辦法
山東省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2009-07-23|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據中心
(2009年7月23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15號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節約資源,保護環境,促進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山東省資源綜合利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生產和生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包括廢舊金屬、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報廢設備及其零部件、廢紙、廢棉、廢橡膠、廢塑料、廢玻璃等。

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及其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法律、法規對廢物回收利用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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