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總會計師管理辦法
山東省總會計師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2002-07-30|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據中心
(2002年7月30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43號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規范總會計師行為,加強財務會計管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

國有和國有資產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其他單位根據需要,可以設置總會計師。

第三條縣以上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總會計師管理工作;審計、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財政部門共同做好總會計師管理工作。

第四條總會計師直接對單位負責人負責,并應當協助單位負責人做好本單位的財務會計管理工作,確保本單位會計資料的真實、完整。

凡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不得設置與總會計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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