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0月11日魯政發〔1995〕106號公布根據2018年1月24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11號修訂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工程建設監理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設項目的投資效益和建設水平,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工程建設監理,是指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的委托,依據合同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工程建設行為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程建設監理業務,實施工程建設監理管理,均應遵守本辦法。國家對交通、水利等專業工程監理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全省的工程建設監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工程建設監理的法律、法規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