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9日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222號公布根據2020年8月23日《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為加強海洋漁業安全生產管理,防止和減少漁業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漁業經濟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管轄范圍內從事養殖、增殖和捕撈等海洋漁業生產及其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用于海上垂釣活動的釣魚船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沿海區(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漁業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其所屬的漁政、漁港監督、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具體實施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應急管理、公安邊防、海事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相互配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