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2月9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4號公布自1998年2月9日起施行根據2014年12月3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8號修正)
第一條為加強國有林場管理,保障國有林場的合法權益,促進國有林場的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國有林場的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國有林場,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由國家和省投資,為培育、保護和合理利用國有森林資源依法建立的全民所有制為主體的生產性事業單位。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國有林場工作。市(含地區行署、州,下同)、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的國有林場工作。
第五條國有林場實行“以林為本,合理開發,綜合經營,全面發展”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