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1號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規范政府投資項目代建行為,充分利用社會專業化組織的技術和管理經驗,提高項目建設管理水平、投資效益和工程質量,促進廉政建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政府投資項目實行代建制管理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代建制,是指依法通過招標方式,選擇專業化的管理單位(即代建單位)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實施,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工期和保證施工安全,項目竣工驗收后移交使用單位的制度。
第三條鼓勵和提倡政府投資項目實行代建制,促進代建制的推行。
第四條政府投資的下列公共工程和公益性建設項目,可以作為推行代建制的重點:
(一)機關及其所屬單位、人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