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8月25日湘政發〔1988〕33號公布1998年5月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4號第一次修改2002年3月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2號第二次修改自1988年8月25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妥善處理林木所有權和林地所有權、使用權爭議,保護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森林資源,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社會秩序,促進林業生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湖南省林業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省境內林木所有權和林地所有權、使用權(以下簡稱林木、林地權屬)爭議的處理。
我省和鄰省之間的林木、林地權屬爭議,按1984年7月《國務院批轉林業部、民政部等部門〈關于調處省際山林權糾紛問題的報告〉的通知》處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