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8號公布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有效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嚴肅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責任,切實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重大安全事故的具體標準,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市(州)、縣(市、區)和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政府)主要領導人,省、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機構(以下簡稱政府部門)正職負責人,對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和處理,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的規定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本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重大火災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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