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實施《失業保險條例》辦法
湖南省實施《失業保險條例》辦法
發布日期:2001-03-27|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據中心
(2001年3月2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4號公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實施《失業保險條例》,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所有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

用人單位和職工在參加失業保險期間,并且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職工失業后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發放失業保險金及其他費用。

本辦法所稱失業人員,是指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工作)關系,用人單位不發給工資或者生活費并且辦理了失業登記的人員。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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