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3月2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4號公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實施《失業保險條例》,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所有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
用人單位和職工在參加失業保險期間,并且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職工失業后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發放失業保險金及其他費用。
本辦法所稱失業人員,是指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工作)關系,用人單位不發給工資或者生活費并且辦理了失業登記的人員。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