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2月5日長沙市人民政府令68號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根據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湖南省實施〈失業保險條例〉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市屬及市屬以下城鎮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工勤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失業保險工作。勞動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規定設立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具體經辦失業保險工作。
第四條?財政、工商、稅務、人民銀行、統計、民政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