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3日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93號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規范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管理,維護國家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對新建、改建、擴建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實施審批、監督管理的活動。
第三條省國家安全機關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的國家安全管理工作。各地級以上市國家安全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的國家安全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保密、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管理工作。
國家安全機關應當組織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