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日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6號公布根據2017年7月20日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42號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與處理醫療糾紛,保護醫患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醫療糾紛的預防與處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醫療糾紛,是指醫患雙方當事人之間因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過程中實施的醫療、預防、保健等執業行為而引發的爭議。
第三條醫療糾紛的預防與處理,應當堅持預防為主、公平合理、及時便民、依法處理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