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8日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75號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消防產品監督管理,保證消防產品質量,預防和減少火災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對消防產品的監督管理活動。
本規定所稱消防產品,是指專門用于火災預防、滅火救援和火災防護、避難、逃生的產品。
第三條消防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消防產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技術鑒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產、銷售、使用。
禁止生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