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定
廣東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定
發布日期:2002-12-02|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據中心
(2002年12月2日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80號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嚴肅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責任,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地級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主要領導人,省、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行政負責人)分別對本地區、本部門(或者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各項工作的負責人,對其分管業務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負領導責任。

第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行政負責人)對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有失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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