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3月30日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57號公布自2000年3月30日起施行)
第一條根據《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條例所列單位均應依法參加單位所在地的社會養老保險。單位所在地原則上為工商營業執照上登記的住所所在地。有異地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應作為獨立的繳費單位參加所在地的社會養老保險。原實行行業統籌的中央部屬企業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管理。
條例第二條第(一)、(二)項所列被保險人,包括固定職工、合同制職工、臨時工、農民輪換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的業主和從業人員、勞務輸出人員、港澳臺商投資企業中內地戶籍員工及外商投資企業中的中國籍員工,均應在單位所在地參加社會養老保險。
實行企業化管理和經費自收自支或差額結算的事業單位及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