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22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號公布根據2015年9月30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號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促進依法行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責任,是指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者受委托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政規范性文件等規定的職責而應當承擔的行政責任。
本辦法所稱不履行職責,包括應當履行而拒絕、放棄、推諉、不完全履行職責等情形;所稱不正確履行職責,包括無合法依據以及不依照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