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規定
廣州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規定
發布日期:2015-09-30|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據中心
(2010年4月13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1號公布根據2015年9月30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號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規范再生資源回收市場秩序,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再生資源的回收利用及其監督管理。

報廢汽車、危險廢物、嚴控廢物、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的回收利用及管理,廢棄電子產品的處理利用及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市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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