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三屆一百零八次常務會議通過2010年12月31日深圳市政府五屆十九次常務會議修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控制行政運作成本,保障機關、事業單位及其雇員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機關、事業單位及其雇用的雇員。
本辦法所稱事業單位,是指經市、區機構編制部門批準設立,以社會公益為目的,由國家機關或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社會服務組織,但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除外。
本辦法所稱雇員,是指本市機關、事業單位在核定編制和員額內,以合同形式雇用的人員。
第三條雇員的管理按照統一管理與分類管理相結合的原則進行。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公開、平等、競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