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217號
《深圳市內部審計辦法》已經2010年1月26日市政府四屆一五七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0年5月20日起施行。
代市長王榮
2010年4月19日
深圳市內部審計辦法
(2010年1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四屆一百五十七次常務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內部審計工作,促進經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維護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深圳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內部審計,是指獨立監督、評價和咨詢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等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性及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的健全、有效性,以改善經濟管理,實現經濟目標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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