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三屆八次常務會議通過2005年10月14日深圳市政府四屆八次常務會議修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深圳市鹽業管理,打擊鹽業違法行為,保障公民身心健康,根據國家有關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對本市范圍內鹽產品生產、加工、運輸、銷售和使用中違法行為的查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深圳市人民政府授權的鹽業主管機構(以下簡稱市鹽業管理機構)依照本規定負責本市鹽業監督管理,查處鹽業違法行為。
市、區公安、工商、質量技術監督、衛生、交通等部門依照各自的管理職責實施本規定。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鹽業違法行為。
凡舉報屬實經主管部門依法處理的,由處理機關按照查處的非法生產、加工、運輸、銷售和使用的鹽產品的總量每噸一百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