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5月2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二屆一百零一次常務會議通過深圳市人民政府三屆一百二十五次常務會議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維護計算機信息系統公共秩序,促進社會穩定,根據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特區內下列計算機信息系統應用單位(以下簡稱計算機應用單位)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公共安全管理(以下簡稱計算機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一)計算機信息網絡經營、服務單位的計算機信息系統;
(二)國家機關用于存儲、處理、傳輸公用信息和機密資料的計算機信息系統;
(三)金融、證券和公共事業單位的計算機信息系統;
(四)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和國家重點經濟建設單位的計算機信息系統;
(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