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38號公布自2020年9月19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內部審計工作,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提升內部審計工作質量,充分發揮內部審計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以下簡稱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以及審計機關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本規定所稱內部審計,是指單位對本單位以及所屬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經濟活動、內部控制、風險管理以及所屬單位領導人員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等實施獨立、客觀的監督并作出評價和建議,以促進單位完善治理、實現目標的行為。
第三條全區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