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50號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辦法。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對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事故的調查處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主管事故調查工作??h級以上人民政府也可以指定有關部門主管特定事故的調查工作。
第四條主管事故調查工作的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牽頭組織事故調查組;
(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