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48號公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結合本自治區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自治區政府部門的依法行政考核,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的市縣人民政府包括設區的市、城區、縣、縣級市人民政府;政府部門包括政府組成部門、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辦事機構和部門管理機構。
第三條依法行政考核遵循客觀公正、公開透明,統一組織、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依法行政考核。考核具體工作由本級人民政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