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47號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促進就業,促進經濟發展與擴大就業相協調,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擴大就業放在經濟社會發展的突出位置,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堅持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多渠道擴大就業。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擴大就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城鎮新增就業、控制失業率、幫助登記失業人員和就業困難人員就業作為重要工作任務,并制定促進就業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實行促進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促進就業工作納入機關績效考評體系。上級人民政府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