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1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37號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規范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對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等用人單位(以下稱用人單位)實施勞動保障監察,適用本辦法。
對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設立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和依法委托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具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第四條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所需經費,應當列入同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