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
發布日期:2007-04-25|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據中心
(2007年4月2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4號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證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正確、及時、公正、高效實施行政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自治區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行政機關依法委托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前款所稱工作人員包括在編人員和聘任人員。

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職責,以致影響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貽誤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損害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依照本辦法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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