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2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9號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的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應當遵守本辦法。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特種設備因故停用1年以上,應當報原登記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重新啟用的,經檢驗檢測合格后,辦理啟用手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