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2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9號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自治區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中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金融機構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企業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實行各級人民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第四條自治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設區的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授權,代表本級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縣級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