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0月3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5號公布2004年6月2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7號修正)
第一條為加強涉外建設項目和場所國家安全事項管理,維護國家安全,保障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涉外建設項目,是指用于境外機構、組織和個人工作、生活的新建、擴建、改建項目。
本辦法所稱的場所,是指境外機構、組織和個人使用或者經常活動的處所。
第三條凡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開展與涉外建設項目和場所有關的建設、使用、轉讓、管理等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各級國家安全機關是涉外建設項目和場所國家安全事項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在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