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1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5號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失業保險條例》及《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自治區轄區內的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以下分別簡稱單位和職工)。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及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職工、鄉鎮企業及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城鎮職工,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級失業保險工作的領導,建立責任制,做好組織協調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