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2月1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號公布自2001年7月1日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明確行政執法責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嚴格依法行政,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責任制,是指行政執法機關依照本辦法規定,把法定職責分解到行政執法人員,并保證合法、適當、及時履行的一種制度。
第三條本自治區各級人民政府和所屬行政執法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必須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做到權責明確、制度公開。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所屬行政執法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工作,其具體組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