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29日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6號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的實施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級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實施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統籌推進、協調聯動工作機制,研究解決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市、縣(市、區)相對集中行政許可部門負責統籌推進本級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實施的具體工作,并負責行使依法劃入的行政許可權,審查行政許可申請,實施行政許可事項事前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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