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4日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監督管理,保障法制統一和政令暢通,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規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規章以外,本市行政機關或者經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稱制定機關)為履行法定職責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公文。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關,鄉(鎮)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統稱政府規范性文件;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以及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稱部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