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內部審計工作規定
海南省內部審計工作規定
發布日期:2018-09-26|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據中心
(2018年9月3日七屆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8年9月2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280 號公布 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內部審計工作,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提升內部審計工作質量,充分發揮內部審計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以及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屬于審計監督對象的國家機關、金融機構、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單位應當依照本規定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鼓勵和支持非公有制企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應當配備內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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