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閑置土地認定和處置規定
海南省閑置土地認定和處置規定
發布日期:2013-09-23|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據中心
(2013年9月6日六屆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通過2013年9月2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7號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有效處置閑置建設用地和充分利用土地,促進節約集約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海南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閑置土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有建設用地:

(一)超過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

(二)超過動工開發日期滿2年未完成項目投資總額25%的;

(三)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1/3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中止開發建設滿1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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