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2日七屆海南省人民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9年5月2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5號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備案,加強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監督管理,推進依法行政,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備案、清理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行政規范性文件,是指由行政機關或者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照法定權限、程序制定并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公文。
本規定所稱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包括政府規章及行政機關內部執行的管理規范、工作制度、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