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規定
海南省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規定
發布日期:1999-12-08|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據中心
(1998年11月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通過1999年12月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9號公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規范行政執法活動,加強和完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各級人民政府及行政執法機構的行政執法活動,適用本規定。

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含縣級人民政府,下同)對其所屬行政執法機構、有隸屬關系的上級行政執法機構對下級行政執法機構的行政執法監督活動,適用本規定。

行政監察、審計監督和行政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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