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0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0號公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妥善處理行政區域邊界爭議,保障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國務院發布的《行政區域邊界爭議處理條例》和《國務院關于行政區劃管理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邊界爭議是指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之間,對毗鄰的行政區域界線的爭議。
第三條處理行政區域邊界爭議,應當堅持有利于加強邊界地區的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有利于保護、開發和利用自然資源,有利于促進邊界地區的經濟發展,尊重歷史,實事求是,顧全大局,互諒互讓的原則。
第四條發生邊界爭議,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爭議雙方協商未達成協議的,由爭議雙方的上級人民政府作出決定。需要通過變更行政區劃來解決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