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8日三亞市人民政府令第7號公布自2021年3月13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推進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根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結合三亞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領導,政府主要負責人是優化營商環境第一責任人。
市、區發展改革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優化營商環境日常工作,有關政府部門、公用企事業單位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優化營商環境的相關工作。
第三條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于每年二月前公布年度優化營商環境計劃、目標、任務和措施,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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