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4日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45號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維護公民醫療保障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的參保以及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基金、醫療救助基金等醫療保障基金的使用、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機制和基金監督管理執法體制,加強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能力建設,為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第四條市醫療保障行政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