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6日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40號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內部審計工作,規范內部審計行為,提高內部審計工作質量,充分發揮內部審計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重慶市審計監督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依法屬于本市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有和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等(以下統稱單位)開展內部審計工作,以及審計機關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內部審計,是指單位對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貫徹落實重大經濟政策措施、財政財務收支、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等有關經濟活動,實施獨立、客觀的監督、評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