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4日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98號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消防安全管理,明確消防安全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重慶市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個體工商戶等,應當依照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三條市、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協助本級人民政府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具體實施。
鐵路、交通、民航、林業等專業公安機關參照本規定依法對監管職責范圍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機關、團體、企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