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78號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行政執法裁量權,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行政機關規范和行使行政執法裁量權,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裁量權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范圍、方式、種類、幅度和時限等,結合具體情形進行審查、判斷并作出處理的權力。
第三條規范和行使行政執法裁量權,應當體現合法性、合理性、科學性,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行政機關規范和行使行政執法裁量權工作的組織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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