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1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30號公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加強對城鄉規劃的監督管理,預防和處理城鄉規劃中的違法違紀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是指違反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對有關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制發與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的規范性文件的;
(二)擅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