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號公布自2007年12月9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預防、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危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健康、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必須履行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義務,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預防生產安全事故、職業危害,并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職業危害的后果承擔全部責任。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團體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參照本規定執行。
法律、法規、規章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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