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關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四川省關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發布日期:2004-04-15|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據中心
(2004年4月1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79號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有效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嚴肅追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責任,切實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指的重特大安全事故,按《四川省勞動安全條例》、《四川省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辦法》的規定認定。

第三條各級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有關部門的正職負責人分別對本地區、本部門的安全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各項工作的負責人對其分管業務職責范圍內的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四條市(州)、縣(市、區)、鄉(鎮)政府(以下簡稱政府)主要領導人和省、市(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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