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1月01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6號公布自2010年02月02日起施行)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確保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序條例》、《法規規章備案條例》,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術語定義)
本規定所稱行政規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規章外,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組織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在一定時期內反復適用,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公文。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備案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市行政機關或組織內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人事任免決定以及對具體事項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 ……
